江北新区、浦口区、六合区 新建商品房购房补助及“卖旧换新”政策实施细则
2023/9/12
新区
为促进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居民刚性和改善型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新区目前实际情况,对在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补助范围: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补助标准:1.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合同备案总价1%补助;2.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江北新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合同备案总价0.5%补助。
申报流程: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业主可以前往江北新区市民中心(滨江大道292号)窗口申请领取《江北新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助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等)。
申请表一式三份,新区财政局、建设与交通局、业主本人各执一份。
其他事项:1. 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2. 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同一户籍且为直系亲属),时间顺序不作要求;3. 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完税发票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区建设与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通讯员 建交轩
浦口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居民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补助范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可申请购房补助。
补助标准:1. 购房补助: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浦口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1%的补助。2. 卖旧换新: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浦口区自有商品住房并在浦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款0.5%的补助。3. 人才购房补助: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类、E类、F类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购房补助。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为浦口区户籍的购房者,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助。浦口区教育、卫生系统引进人才,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浦口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40万元购房补助(具体人才等级和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认定)。
人才类购房补助标准就高不重叠,且不重复享受上述第1和第2条款补助。
申请材料:1. 补助申请审批表;
2. 商品房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证(领取补助时提供)及复印件;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 申请人银行I类借记卡复印件;5. 已售住房网签合同、完税凭证(“卖旧换新”需提供);6. 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申请人本人户口簿(申请人才购房补助需提供);7.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1. 自主申请,申请人至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指定办理窗口领取和填写相应类别的补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须为购房人(以合同备案为准),有多名共同购房人的,需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助领款人;2. 受理审核,办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验,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由申请人补充完备、重新申请(不动产权证可作二次提供,无需重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窗口出具办理回执单;3. 复核发放,申请人材料齐全且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需在领取不动产权证后30日内,持回执单至窗口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其他事项:1. 本细则所指浦口区包括江浦街道、桥林街道、星甸街道、汤泉街道、永宁街道、珍珠泉度假区等范围;2. 购房时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3. 2023年8月1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4. 购房款以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中全部价款金额为准;5. 自2023年9月11日起,在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理窗口,受理补助申请;6. 购房者需在购房网签合同备案30日内申请购房补助,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在期限内预先申请,待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进行材料补充。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申领资格;7. 购房者应在第一时间办理不动产权证,如在所购买住房可办证30日内不办证,视同放弃申领资格;8. 浦口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浦口区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各类人才的认定和审核工作;9. 符合《浦口区人才安居实施细则》的D、E、F类人才申领的购房补助金额不抵扣已享受的人才安居租赁补贴;10.本细则由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申请地点:浦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7、28号窗口(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4号)。
咨询电话:025-69659032 025-58283992;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申请人可扫二维码下载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后请发送至邮箱pkfcj2013@163.com。
浦口融媒体中心 狄小浦
六合
为满足刚需及改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统一部署安排,现制定优化购房补助和促进“卖旧换新”政策实施方案:
一、优化购房补助:(一)现行政策,1. 发放购房补助。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小于144㎡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符合条件的按购房金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2. 发放人才购房专项补助。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卫健、教育系统员工、行业人才类购房人,经申请可按300元/㎡标准(以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发放专项补助。
(二)优化政策:1. 上述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2. 自2023年8月1日(含)起,购房人依照上述政策申请1%购房补助时,不再受144㎡以下面积限制,其他申请条件及适用范围不变。
二、“卖旧换新”补助: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购房金额0.5%的补助优惠。
三、 政策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为六合区内(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以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商品房认购时间为依据。
四、申领流程:(一)申请。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前往六合区市民中心一楼房产综合窗口申请; 提交相关材料。
商品房购房补助,居民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人才购房专项补助,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学历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单位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在六合区内缴纳社保)、证载范围内所有登记权利人居民身份证、商品房认购协议。
“卖旧换新”购房补助,居民身份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完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核验。
(二)受理。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初审; 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批程序; 对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备。
(三)发放。区相关部门核实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并按审定的《购房补助发放清册》适时将购房补助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上
五、注意事项:
1. 市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补助项目相同的,以本政策为准,不叠加享受;2. 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方可申请相关补助;3. 购买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90日内需申请房屋登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补助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4. 购买房屋时间认定:预售商品住房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商品房认购并办理合同备案(同时满足),现售商品住房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商品房认购;5. 购买房屋金额认定:以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发票(不含税金)为计算标准;6. “卖旧换新”补助对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自有住房出售时间以完税发票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以家庭为单位;7. 本政策自2023年8月1日执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牵头负责解释;8. 政策咨询电话025-57756092、025-57573310(工作日期间)。
通讯员 陆产轩